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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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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金未付清因加盟店終止而不能請求,除非契約別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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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5-3 22:59: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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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21 號民事判決

並未約定:「
      於被告已終止契約之情形下,原告仍得本於(業經被告終
      止之)系爭延吉店加盟契約,繼續請求被告給付『尚未給
      付』之加盟金」。經查,被告已於108 年1 月18日以前開
      存證信函向原告表示因經營困難而終止系爭延吉店加盟契
      約(訴字卷一第161 至162 頁),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
      系爭延吉店加盟契約業經被告於108 年1 月間終止,原告
      縱認被告之終止加盟並未依系爭延吉店加盟契約第15條第
      4 項約定在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或認為被告係屬第19條
      第2 項約定之「於原告有給予被告優惠條件,卻仍於契約
      期間內任意終止契約」之情形,或構成第21條第4 項之「
      在原告未違約情形下,無故放棄加盟」,亦僅得依該等條
      款約定,主張沒收被告「已繳付」之款項,以及請求被告
      繼續負擔3 個月之所有營業費用,然非得再依(業經被告
      終止之)系爭延吉店加盟契約之第3 條第5 項約定,請求
      被告繼續給付「尚未繳納」之「加盟金」。是原告本於系
      爭延吉店加盟契約第3 條第5 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尚未
      給付之加盟金165 萬200 元,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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