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4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法定無過失擔保責任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3-9 11:01: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420 號民事判決


再者,原告二人明白知悉系爭房屋於分割前具有非自然死
      亡情事,卻未為告知,違反告知義務,已如前述,且該非
      自然死亡情事,導致系爭房屋被認定屬於交易習慣上之「
      凶宅」,並影響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甚鉅,應認定屬於交
      易上之重大瑕疵。兩造既然於系爭房地之不動產標的之現
      況說明書第13條第1款約定:「乙方已明確告知,本建築
      改良物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及約定專用之
      部分於本契約『前』無非自然身故情事予甲方知悉,惟嗣
      後查證前開專有、約定專用部分確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情
      事者,甲方得逕自解除契約,乙方應無條件返還價款予甲
      方。」(見本院卷第19頁),顯見兩造合意將系爭房屋「
      不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納入系爭房地應具備之重要
      品質之一。而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既然為法定無過失擔
      保責任,縱使出賣人非明知或無重大過失而不知房屋曾發
      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仍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以原
      告產權持有期間發生,及原告是否知悉為凶宅為其責任條
      件。因此,原告二人均應負買賣契約責任及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應可認定無疑。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6 05:14 , Processed in 0.02385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