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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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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不應計入原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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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 09:27: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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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
償。所謂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 1日正常工作時
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 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前段、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亦即非正常工作時
間所得之工資不應計入原領工資。原審對於被上訴人之職業災害
補償部分,認定被上訴人領取之加班費仍屬工資,應予計入原領
工資(判決書第27頁第(三)項),惟就被上訴人減少勞動能力損失
之部分,又認延長工時之工作,倘非固定工作內容,僅係偶然為
之,不能視為勞動能力所得,故被上訴人每月所領加班費不計入
通常所得收入(判決書第19頁第(2)、(3)項),前後不一,苟被上
訴人領取之加班費為延長工時之工資,是否屬於其正常工作時間
所得之工資?自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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