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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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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文書加證人的累積堆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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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333 號民事判決


顯見證人楊祖德究竟係從原告或被告方得知原告主張其投資
    期貨虧損數額,已有論述不一致情事,再觀以證人楊祖德於
    原告訴訟代理人詢問時,既得以具體回答出虧損數額,然就
    被告訴訟代理人詢問時,證人楊祖德均未正面積極回答,此
    於被告訴訟代理人訊問和解契約部分,亦有相同情事,故證
    人楊祖德已有刻意偏頗迴護原告之情。衡酌上情,證人楊祖
    德之證詞尚難採信。

  (四)綜上,原告所提各項證據及證人楊祖德證詞,其證明力均相
    當薄弱,縱於數量上累積堆疊上開證明力,仍均相當薄弱或
    不充分,不足以推認有委託或和解事實乙節,從而,本院斟
    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認定兩造間就期貨交易事項
    並無有委任及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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