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9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界限(地政士法)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9-29 21:59: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1865 號民事判決



查地政士得執行之業務為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代理申請土地
測量事項、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代理申請與土
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
項、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及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又地政士受託辦理前開各項業
務,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委託人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地政士法第16條、第26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唐惠里為地政士,黃茂連、唐世美及保利公
司交付系爭支票予唐惠里代為存入安信公司之履保專戶,系爭支
票之處理非屬一般地政事務辦理範圍,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
,唐惠里收受系爭支票以存入履保專戶之事務似非與地政業務有
關事項,而非屬地政士法第16條規定之業務範圍,其未將系爭支
票存入履保專戶,是否違反地政士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而屬違反
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洵非無疑,自待推研。原審未遑詳求,徒
以安信公司之網頁記載其特約地政士可代為保管契據及代收價款
,遽謂唐惠里未將系爭支票存入履保專戶係違反地政士法第 1條
、第 2條、第26條之保護他人法律規定,而為不利唐惠里之判斷
,未免速斷。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4:29 , Processed in 0.01901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