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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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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合併請求及統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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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9 22:3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家上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
  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
  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規定
  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
  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2項規定
  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何方(下逕稱其名)於民國104
  年10月20日起訴請求離婚、因離婚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夫
  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及酌定未成年子女乙○(下逕稱其名)權
  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等事項,嗣於本院審理時,追加請求酌定乙
  ○每月之扶養費,因追加之請求與原訴之基礎事實相牽連,並
  有統合處理之必要,依訴訟經濟原則,自宜利用同一訴訟程序
  審理,藉以一次解決本件紛爭,揆諸上開規定,何方所為之追
  加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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