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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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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署押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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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5-20 22:12: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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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04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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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size=15.1581px]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    情之業務員劉書銘遂行其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    行,為間接正犯。被告在系爭變更申請書之要保人、被保險    人簽章欄及系爭終止通知書之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鄧倫君    」署名之行為,係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    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    告先後兩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均係基於同一    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先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被告以    一行為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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