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7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財產權受侵害不能請求精神賠償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12-13 20:48: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13 20:50 編輯

上開執行法院雖核發執行命令禁止原告在被告裕融公司債權範圍收取豐譽公司每月    之薪資債權,並在該債權範圍內將原告之薪資債權移轉予被告裕融公司,該執行命令之執行處分固具有公示性,惟名譽信用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而此執行行為於客觀上一般僅足認定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有債權債務之糾紛,尚難以此執行命令即堪認債務人關於名譽、信用之社會性評價受到貶損,抑且,被告裕融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程序倘確造成對原告之侵害,亦屬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對財產之處分權利),而依民法第18條規定,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故原告之財產權受侵害,亦無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之餘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190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9:07 , Processed in 0.02556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