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1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應繼分之前付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5 19:08: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5 19:24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148號

足證系爭房屋土地係應    繼分之前付。依照附證七之協議書可知,被告母親明示系爭    房屋為遺產之先行分配,且屬未來遺產分配之先行扣除,而    不得再分配房屋。系爭房地屬於民法第1173條被告母親遺產應繼分之前付,而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因繼承或    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剩餘財產計算標的之列。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7:10 , Processed in 0.02087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