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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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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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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8 20:44: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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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22 20:3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267 號民事判決

系爭契約及系爭補充協議關於履約保證金係約定:乙方需合約簽訂後15日內與甲方完成教育訓練與作業流程規範守則,並於正式運營前繳交50萬元之履約保證金。有系爭契約及補充協議可參(分見本院卷一第87、91頁)。瘋狂蛋公司業已給付寶島好行公司履約保證金50萬元一節,亦有瘋狂蛋公司提出網路交易付款結果明細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61頁),寶島好行公司對此不爭執,已如前述。雙方對於該履約保證金之性質並未特別約定,從而,應認為係擔保契約履行且於違約所致損害時以保證金扣除後,如有餘額應予返還瘋狂蛋公司之性質,從而,本件寶島好行公司之前開請求,自應扣除履約保證金50萬元。寶島好行公司主張應逕予沒收云云,尚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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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4-22 20:36:1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22 21:19 編輯

g2 110上466 (下三同)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履約保證金為要物契約,以保證金之交付為契約成立之要件(參林誠二著,民法債編總論(上)89年9月初版,第68、69頁);一般履約保證金乃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確保其契約之履行,交付於他方之一定金額,以為履行契約之擔保。除此之外,該保證金是否兼具於不履行契約或不依約履行時,充作違約金之性質,應綜觀契約約定之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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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4-22 20:37:14 | 只看該作者
定作人已支付之履約保證金,其「沒收約款」係保證金於一定情形下不返還之約定,乃具有督促履約功能,可認係當事人約定於一定違約情事發生時,即應為一定金錢給付之違約定約定,以上參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901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判決意旨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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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4-22 20:42:12 | 只看該作者
該協議書第2條第1項已約明為迅速確實執行本重劃事務,上訴人同意支付履約保證金予被上訴人,作為本重劃案之「執行保證」,該條項及同條第2項約定,與系爭契約第1條相較,係履約保證金數額自372萬1,200元變更為670萬元,付款方式則分為10%、20%、70%之3期(原審卷198頁),該付款期程因100年12月22日協議書,至105年簽訂系爭契約時已隔相當時日,是兩者契約所定履約保證金付款日期有所差異。觀之上開協議書第2條第1項既以「執行保證」文字,表示履約保證金係用以擔保上訴人義務之履行,且系爭契約未就「履約保證金」另為定義,則依兩造前後約定之契約文字觀之,系爭契約第1條所定履約保證金係上訴人履行系爭契約義務之擔保性質,洵堪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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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4-22 20:49:4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22 20:54 編輯

查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被上訴人於○○○2-6重劃區取得10坪之抵費地同時,應歸還上訴人670萬元履約保證金,若被上訴人未完整取得10坪土地時,則依其已取得土地之比例與670萬元之乘積作為應歸還上訴人之履約保證金(原審卷21頁),準此,假設上訴人已交付670萬元履約保證金而被上訴人無法取得系爭抵費地時,被上訴人無需返還670萬元履約保證金,如前所述,此為已交付履約保證金之「沒收約款」,即以每坪抵費地67萬元計算不履行之違約金。本件被上訴人沒收上訴人所交付之201萬元履約保證金,以每坪67萬元計算,則上訴人已給付3坪抵費地違約金(201÷67=3),此違約金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是被上訴人就此3坪抵費地部分不得再行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7坪抵費地部分:
   ⑴履約保證金係要物之債權契約,如保證金未交付,此部    分債權契約並不生效力,亦如前述,上訴人既未交付469    萬元履約保證金,此部分履約保證金之債權契約不生效    力,被上訴人不得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2款約定請求上訴    人給付469萬元履約保證金;亦無從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    定將上訴人未曾交付之469萬元履約保證金充作違約金而    予沒收。是被上訴人執上開請求權基礎為據,均無理由    。至於被上訴人主張以每坪67萬元計算請求上訴人給付    違約金云云,然系爭契約第3條係針對履約保證金(讓與    擔保契約性質)如何返還為約定,並非約定被上訴人可    直接請求違約金,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亦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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