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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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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5 09:53: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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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5 09:5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484號


至證人劉展榮簽發150萬元本票,已據上訴人陳述是證明他有收    我150萬元之現金(見原審訴字卷第45頁背面),核與常情無違,尚不足執此而認上訴人與證人劉展榮間有借貸關係存    在。是證人劉展榮所述其收受上訴人交付150萬元係其向上    訴人借款之證詞係虛偽,為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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