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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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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家事事件法第41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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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27 11:53: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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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有六人已登記土地,原告聲請將繼承土地由共有變分別共有,同時繼承人中有一人有欠被繼承人財產依1172條要扣還,同時繼承人之一在聲請監護宣告,並有聲請法院債權人登記(民法1157條)。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二、三、四情事是否需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合併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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