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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契約的報酬依完工比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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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2 04:0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準此,若委任契約於受任人事務    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其就未處理部分,自無對價即報酬    請求權可言,若該部分已預先收取報酬者,亦因契約終止而    失其法律上之原因,自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返還委任人。    又依上開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    分,請求報酬,其數額應按已處理事務之難易或所占比例,    依契約本旨及誠信原則酌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    20號裁判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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