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41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強制執行法一個很難的案子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4-1 19:38: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

按債務人所有財產為一切債權之擔保,故債務人之財產除      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利者外,應許各債權人請求平均分      配(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84號判例參照); 對於已開始      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      ,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      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即強制執行法第31條、      第32條)之規定辦理;對於已開始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      ,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注意併案處理;為使相      同或相關連之民事執行事件合併執行,以節省人力,避免      疏失,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分案時,同一債務人之執      行事件宜分予同一股辦理,強制執行法第33條、辦理強制      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點、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      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1點分別定有明文。 其目的即      在於數債權人中之一人已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開始實施強      制執行,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時,已實施執行行為之      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法院「應」合併其執      行程序,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1條、第32條參與分配之規定      ,依優先或比例分配之程序辦理,以實現各債權人均得公      平受償之權。

次按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      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      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133條、第13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債      權人以准予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所扣      得之金額,與其他依終局執行為執行名義所為之執行程序      ,亦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規定合併程序執行,由執行法      院就假扣押債權人應受分配之金額提存之,嗣後於假扣押      債權人所扣押之債權於該扣押所保全之債權,獲得本案勝      訴確定判決或有其他終局執行名義後,再就該提存之分配      金額受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1:05 , Processed in 0.02183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