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10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9-11 07:26: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11 07:34 編輯

學學公司至105 年9 月7 日止尚積欠原告營利事業所得稅24    4 萬3,718 元。經原告移送桃園分署執行債務人(即學學公    司)對第三人(即被告)之金錢債權,復經桃園分署於105    年6 月15日向被告核發桃執甲104 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0817    04號執行命令(即扣押命令)在案,禁止學學公司對被告之    金錢債權,在245 萬3,001 元範圍內收取或為其他處分,被    告亦不得對學學公司清償。嗣被告對上開命令聲明異議,原    告即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

ntp 105訴3184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8 19:01 , Processed in 0.02262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