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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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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代收轉付、運送契約存在於旅客和航空公司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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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29 07:40: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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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8-29 07:49 編輯

本件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名義向航空公司購買系爭機票,並完
    成系爭機票之開票手續,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直接對
    本人即被上訴人發生效力,則依前揭說明,被上訴人歐承杰
    、莊淑惠與國泰航空公司間及被上訴人陳雅慧與中華航空公
    司間,均已成立旅客運送契約,被上訴人既已取得系爭電子
    機票,而與各該航空公司間成立旅客運送契約,上訴人未經
    被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自不得擅自向航空公司取消系爭機
    票。而被上訴人與福廈旅行社、元和旅行社間,或福廈旅行
    社、元和旅行社與上訴人間,僅有委任代辦(購票事宜)之
    關係,無論福廈旅行社、元和旅行社或上訴人,均非系爭機
    票所依據之旅客運送契約之當事人,是僅被上訴人有權向旅
    客運送契約之相對人即國泰航空公司、中華航空公司各自請
    求辦理退票(即解除旅客運送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2
    款規定受領退還之機票款,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同意逕行向
    航空公司辦理退票、退款,已逾越其受委任購票相關事宜之
    權限,致被上訴人無法依前揭旅客運送契約搭機而受有損害

    ,顯未盡其身為旅行業者受委任代購機票此一委任事務上應
    盡之義務,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影響委託人之權利甚鉅,
    上訴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縱福廈旅行社或元和旅行社未
    依約給付上訴人委任報酬或償還費用,上訴人亦僅得依渠等
    間委任契約關係向福廈旅行社或元和旅行社為請求,與被上
    訴人無涉。

票開出來了之後,運送契約成立於航空公司及客戶間,旅行社之間的糾紛,不能隨便幫客戶取消,否則違反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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