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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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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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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4-11 10:48: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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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4-11 10:59 編輯

tpe 108重訴545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
    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
    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
    為準。又商人之經營能力固為勞動能力之一種,但營業收入
    乃出於財產之運用,資本及機會等皆其要素,不能全部視為
    勞動能力之所得。次按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
    ,其減少及殘存能力之價值,不能以現有收入為準,蓋現有
    收入每因特殊因素之存在,而與實際所餘勞動能力不能相符
    ,現有收入高者,一旦喪失其職位,未必能自他處獲得同一
    待遇,故所謂減少及殘存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
    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
    61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受有勞動能
    力減損,被告雖抗辯原告之收入、薪資實際未受影響,然被
    害人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
    為損害,並不限於實際所得之損失,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
    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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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4-11 10:50:45 | 只看該作者
查,原告為康盟公司負責人,其每月收入以45,800元為可採
    ,已經認定如前。原告雖主張其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61.52
    %,然僅提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為推估,實不足以之認
    定原告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又原告所受勞動能力減損比例,
    前經臺大醫院108年11月15日校附醫秘字第1080906041號函
    檢附辦理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意見表回覆稱:「...鄭先
    生於106年9月16日發生意外事故,送本院診治。依108年10
    月30日鄭先生至本院到院鑑定時之病史詢問和身體診察評估
    ,鄭先生目前遺留之穩定傷病有:左脛骨腓骨遠端開放性骨
    折術後併創傷性關節炎。依美國醫學會永久障害評估指引,
    評估如下:(1)左脛骨腓骨遠端開放性骨折術後併創傷性
    關節炎:目前遺留有左踝關節活動度受限,評估其下肢障害
    比例為14%,換算全人障害比例6%。(2)復參酌加州失能
    評估評級表,將受傷部位未來賺錢能力、職業別、和受傷年
    齡等因素納入考量,得其調整後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為7%
    。」(見本院卷第281頁)。本院審酌臺大醫院已綜合考量
    原告所受傷害、門診評估之病史詢問及理學檢查等結果,並
    依據美國醫學會永久障害評估指引為評定標準,始評估原告
    失能比例,應認臺大醫院前述鑑定結論以原告之勞動能力減
    損比例為7%為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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