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2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適航條件與除外條款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3-29 14:42: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3號


依照『漁船船員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配置相當船員設備。被保漁船在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內,      因違反前項適航原則所遭致之一切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      責任」等語(見原審卷第29、31頁),可知被保漁船如違      反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未配置相當船員設備所遭致之一切      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被上訴人雖主張上開免責約      款依海商法第126條、保險法第54條之1、消保法第12條顯      失公平而無效云云。然於船舶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      其代理人未為安全航行之必要準備,所生船舶之損害,可      認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有重大過失,蓋就船舶      保險而言,船舶於發航前或發航時未為安全航行之必要準      備,於航行中發生損害之可能性甚高,對保險費率之算定      倍感困難,為維持公序之必要,保險人自無須負填補責任      。是船舶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具有適航能力,為保險人負賠      償責任之前提要件。準此,系爭保險契約第9條第2項就被      保船舶欠缺適航性所為免責約款,並無加重被保險人之義      務且顯失公平之情形,被上訴人主張該約款依海商法第      126條、保險法第54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委無足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6 13:52 , Processed in 0.02134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