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8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存信與催告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14 20:32: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14 20:53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794號

綜上,原告並未先催告    被告定期修補上開設備或裝潢瑕疵、提供不足之教育訓練及    技術經營輔導、開幕贈品等,逕主張解除契約,是其解除契    約,與法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解除契約後,被告應返還65萬    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雖提出105 年9 月1 日寄    予被告之存證信函,提及被告未依約協助開店活動並提供足    15天之經營教育訓練課程、給付與契約不合之舊冰箱及冷藏    櫃,且未贈送開幕贈品及氣球等,主張被告違約,遂終止系    爭加盟合約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17 頁至第120 頁),惟該    存證信函,並未提及催告被告定期履行或前述之裝潢瑕疵、    生財器具欠缺,且系爭存證信函遭退回,其意思表示並未送    達被告,自不生終止系爭加盟合約之效力,併此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9:14 , Processed in 0.01933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