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73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定期契約的終止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1-3 22:41: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3 22:47 編輯

112/1986

按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觀該法第2條第3款、第6款規定即明。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之特徵。原審固認定被上訴人於下船期間未向上訴人取回船員證,等候上訴人派船,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在岸期間有提供上船資訊、機會,並派船與被上訴人供上船服務,使其獲得薪津之義務等情,惟未據說明上訴人所負該義務之依據為何?又被上訴人於在岸期間,得否隨時向上訴人取回所保管之船員證?倘上訴人告知被上訴人上船資訊、機會,被上訴人得否自主決定要否上船服務?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在岸期間對其是否有指揮監督之權?攸關兩造於被上訴人在岸期間是否具有僱傭關係之判斷,自應予以釐清。乃原審未詳查審認,徒以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保管船員證,遽認兩造於被上訴人在岸期間存有不定期僱傭關係,自嫌速斷。且兩造間上開定期僱傭關係既於期間屆滿後終止,何以於各該契約終止後,仍存有類似留職停薪之不定期僱傭關係存在,亦滋疑義。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6:18 , Processed in 0.02050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