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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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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關係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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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6 22:25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251%2c20240403%2c1


原審本於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合法認定被上訴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拍定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領得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陳春福迄仍繼續占有使用系爭房屋,未履行出賣人交付之義務,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請求陳春福自系爭房屋遷出,將系爭房屋交付被上訴人;方旌杰2人、宋明偉向陳春福借用D2房間、D3房間居住,依債之關係相對性,其對陳春福雖係有權占有,然不得以該占有權源對抗被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而言仍屬無權占有,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其遷讓交還D2房間、D3房間,且被上訴人訴請遷讓交還房屋,為權利之正當行使而非濫用,亦與誠實信用原則無違,因而為上訴人此部分敗訴之判斷,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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