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809|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期交法是保護他人之法律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9-29 11:36: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9-29 11:4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2號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應就法規範之立法目的、態樣、整體結構、體系價值、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等因素綜合研判;凡以禁止侵害行為,避免個人權益遭受危害,不問係直接或間接以保護個人權益為目的者,均屬之。準此,苟違反以保護他人權益為目的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即推定為有過失,損害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間復具有因果關係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期貨交易屬高度風險之交易,為管理交易風險,確保履約能力,以保護投資大眾,期貨交易法對於期貨交易經營商之設立採取「許可主義」,即對於資本額、負責人及業務員之資格均予以規範外,並須取得合格之證照始得成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0號刑事判決參照),俾保障期貨交易之安全與公平,並避免不法情事之發生,為使期貨交易人明瞭期貨交易之特性,並防止業務員巧言哄騙,為誇大不實宣傳以招攬客戶,致侵害期貨交易人權益,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業務員應具備專業知識,以確保期貨交易人權益,提升服務品質,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9-29 11:38:41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所支出之系爭軟體價金及投資款,自係被上訴人不具履約能力、以不實之資訊招攬客戶,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期貨交易、顧問業務而違反期貨交易法未經許可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期貨顧問業規定之行為所致,是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第185條第1項規定,主張盛華公司、蘇玲娟、蘇炫霖、陳月娥就林柏村所受購買系爭軟體價金、支付投資款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鉅易吉公司並就其中系爭軟體價金本息範圍內負連帶給付責任;盛華公司、蘇玲娟就張富森所受購買系爭軟體價金、支付投資款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許珮珊、鉅易吉公司應分別就系爭軟體價金、投資款本息範圍內負連帶給付責任,應屬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7:54 , Processed in 0.02277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