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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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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最高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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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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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5 00:2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更一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

衛普公司抗辯:縱認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欣鴻陽公司未曾向伊告知已將系爭機器出租利程公司,致伊未能審酌此情並決定是否提前返還系爭機器,欣鴻陽公司就損害之擴大與有過失,應負全部過失責任,爰請求免除賠償金額云云。惟民法第217條所謂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係指被害人若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得避免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乃竟不注意,致有損害發生或擴大之情形而言。是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依一般社會上之觀念,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對於一定事件所能注意者,客觀的決定其標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3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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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2-5 00:24:52 | 只看該作者
查,系爭承諾書明確記載系爭機器運至華為實驗室之使用期間自107年10月9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衛普公司於使用期間屆滿時,即應負責將系爭機器運回返還欣鴻陽公司,欣鴻陽公司並無告知衛普公司系爭機器後續使用計畫之義務,且欣鴻陽公司負責人劉鐵誠於107年11月15日、同年
  11月24日分別在LINE及微信對話群組表示:「電射補焊機已使用完成,請儘速打包安全運回欣鴻陽」、「定位後,請儘速檢查鏡面,並將雷射焊接設備裝箱打包(欣鴻陽廠長在場)…載運回台灣」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25頁),林伯豪亦於108年1月16日在微信對話群組表示:「我司內部檢討後,主管要求雷射焊補機需先安排回台……」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7頁),可見欣鴻陽公司於使用期限屆滿前及屆滿後一再促請衛普公司返還系爭機器,並無放任損害發生或擴大之情事,難認欣鴻陽公司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衛普公司此部分抗辯,要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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