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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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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預備合併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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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4 07:43: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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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24 19:49:3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24 19:59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31%2c1&ot=print

上訴人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追加備位之訴,依系爭協議書關
    係為與先位訴訟標的聲明相同請求,被上訴人未異議而為本
    案言詞辨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
    ,視為同意追加,於法尚無不合。從而本件上訴人係以單一
    聲明,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及系爭協議書關係2訴訟標的,就
    各該訴訟標的定有先後裁判順序,於先位訴訟標的即借名登
    記關係有理由時,即不請求備位訴訟標的即系爭協議書關係
    為裁判,亦即以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備位之訴之解除條件,
    先位之訴無理由,為備位之訴之停止條件,乃屬類似預備合
    併,或稱不真正預備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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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24 19:50:16 | 只看該作者
是原審認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即
    應就備位之訴為審理,惟原審僅就先位訴訟標的即借名關係
    為裁判,駁回上訴人先位之訴,漏未就上訴人備位訴訟標的
    即系爭協議書關係為裁判。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三分之一,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上訴人吳旺泉。㈢被上訴人應
    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上訴人吳
    旻哲、吳旻彥、吳旻晃、吳思萱公同共有。被上訴人答辯聲
    明: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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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24 19:51:14 | 只看該作者
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
    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提
    起不真正預備合併之訴,係原告以單一聲明,主張先、備位
    訴訟標的,法院應合併辯論,並按先、備位訴訟標的順序裁
    判,即以先位之訴無理由為停止條件,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
    為裁判,故法院應就先位之訴先為審判,於先位之訴無理由
    時,應就備位之訴為裁判。又因原告僅為單一聲明,於先位
    訴訟標的有理由,或備位訴訟標的有理由情形,法院亦均僅
    得順序就該單一聲明為准否之裁判,無庸另為原告之訴駁回
    之諭知,並於判決理由中說明何者為有理由,何者為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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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24 19:53:49 | 只看該作者
如原判決僅以先位訴訟標的無理由,為原告之訴駁回之諭
    知,漏未就備位訴訟標的裁判,應認第二審上訴效力僅及於
    先位訴訟標的,未經裁判之備位訴訟標的不隨同移審,本院
    無從審理,又因僅有單一聲明,先、備位之訴應合併裁判,
    無從分別為之。是本件第一審就備位訴訟標的漏未裁判,未
    就先、備之訴合併裁判,其第一審之訴訟程序自屬有重大之
    瑕疵者,又因係單一聲明,如備位訴訟標的有理由,將與本
    件第一審所為駁回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判決岐異,且第一審
    亦無從為補充判決,而備位之訴亦未移審,第二審亦無從為
    裁判,則僅就第一審先位之訴審理,亦與不真正預備合併法
    理有悖,顯然剝奪上訴人備位之訴審級利益,為維護當事人
    審級利益,上訴人先位訴訟標的部分,自應予廢棄發回原法
    院,與備位訴訟標的併同就上訴人之單一聲明為裁判,以臻
    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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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24 19:59:23 | 只看該作者
綜上所述,原判決訴訟程序既有重大瑕疪,本院就本事件備
    位訴訟標的亦無從自為實體之裁判,以補正上開訴訟程序之
    瑕疵,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本事件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判
    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
    法院更為裁判,俾維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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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24 20:33:1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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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25 13:22:45 | 只看該作者
本件陳荷珍以單一聲明,主張委任為先位訴訟標的,無因管理為備位訴訟標的,不當得利為再備位訴訟標的,而就各訴訟標的定有先後順序,屬類似預備訴之合併(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參照;或不真正預備合併)。而類似預備訴之合併,係以當事人先位訴訟標的有理由,為備位訴訟標的之解除條件;先位訴訟標的無理由,為備位訴訟標的之停止條件。本院就陳荷珍類似預備訴之合併之請求,既認陳荷珍先位訴訟標的無理由,備位訴訟標的有理由,已如前述,再備位訴訟標的之解除條件即已成就,本院毋庸再就其再備位訴訟標的為裁判,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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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25 13:30:0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25 13:31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10806%2c1&ot=print

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委任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546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597,44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
    由;其備位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76 條規定,
    請求陳令偉給付1,298,725 元,黃瑞妃給付1,064,313 元,
    及均自110 年3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以單一聲明,主張委任為先位訴訟
    標的,無因管理為備位訴訟標的,不當得利為再備位訴訟標
    的,而就各訴訟標的定有先後順序,屬類似預備訴之合併(
    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參照;或不真正預備合
    併)
。而類似預備訴之合併,係以當事人先位訴訟標的有理
    由,為備位訴訟標的之解除條件;先位訴訟標的無理由,為
    備位訴訟標的之停止條件。本院就原告類似預備訴之合併之
    請求,既認原告先位訴訟標的無理由,備位訴訟標的有理由
    ,再備位訴訟標的之解除條件即已成就,本院毋庸再就其再
    備位訴訟標的為裁判,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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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11006&ot=print


又本件上訴人係以單一聲明,主張切結書為先位訴訟標的,
不當得利為後位訴訟標的,就各訴訟標的定有先後順序,屬類似
預備訴之合併,原審認係選擇訴之合併,亦有未合。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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