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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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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7 15:46: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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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7 19:35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314%2c20240110%2c1

被上訴人於系爭前案係請求上訴人給付300萬元本息,而本件訴訟被上訴人係就系爭款項扣除300萬元以外之3,075萬元及利息為請求,經原審認定被上訴人已自陳麗玲處受償之金額抵充部分利息及本金後,判決被上訴人得請求之本金金額為2,801萬8,642元,被上訴人就前訴訟與本訴訟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差異甚大。且系爭前案亦未將300萬元以外之3,075萬元是否確由系爭帳戶支出予系爭工程,或上訴人是否確實受有3,075萬元之「利益數額」,列為該案之爭點,則就本件金額部分已無爭點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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