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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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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6 21:24 編輯

110上易961


按農會以會員 (代表) 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 (代表) 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依會員 (代表) 大會之決議策劃業務,農會法第28條定有明文。次按農會會員 (代表) 大會之職權如下:…七、議決農會財產之處分,此為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定。又按農會會員 (代表) 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 (代表)1/3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2/3以上之決議行之:…四、經費之募集。五、財產之處分。農會法第37條亦有明文。另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農會法第37條各款之決議,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執行。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乃因會員大會為農會最高權力機構,關於農會經費之籌措、財產之處分,攸關農會財產之收支及財務結構之健全,應使會員有參與決定之機會,故賦與會員大會議決之權責,且應由主管機關核准,方得執行。由是觀之,解釋農會法第37條第5款「財產之處分」,即應採廣義解釋,即涵蓋事實上之處分與法律上之處分,而法律上之處分,亦非僅以處分行為為限,尚包含買賣、贈與等負擔行為在內,俾貫徹由會員大會決議以維護農會財產之立法旨趣。


次按農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七、提報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事項。此為施行細則第25條第7款所明定。是議決農會財產之處分,既屬會員大會之職權,則理事會自無從越權自為決議,須將農會財產處分之議案提報會員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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