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76|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生退夥效力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8-13 10:22: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13 10:3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吳清山於99年12月2日就系爭合夥塑膠工廠全部股份及資產以1億4千萬元之價格轉讓予陳盈貴,並生退夥效力。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8-13 10:32:38 | 只看該作者
承上,兩造於99年11月26日決議拆夥,並以處分德庚、超偉公司所有資產及合夥財產及股權為目的而進行系爭會議,嗣於系爭會議時,陳盈貴願以2億8千萬元承購公司及系爭合夥除現金外之資產與股權,並由陳盈貴以1億4千萬元購買被上訴人名下之德庚、超偉公司所有資產及合夥財產(現金部分除外)之股權等情,堪以認定,被上訴人基於合夥所享有系爭土地之權利,既已出售予陳盈貴,則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2分之1,自屬無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5 01:21 , Processed in 0.01998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