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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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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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3 21:01 編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再主張上訴人將本件帳戶交付他人,亦屬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保護他人財產法益,致使其財產權遭受侵害,顯然具有過失而構成過失侵權行為,但上訴人是因受感情詐欺而將本件帳戶借予「丁浩」,與一般提供或出售人頭帳戶之情有別,已如前述。而兩造間互不相識,上訴人因與「丁浩」熱戀中而受騙交付本件帳戶,依照上開說明,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上訴人亦無從預見「丁浩」將本件帳戶用於詐欺被上訴人,自難認上訴人有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違反可言,而不具可歸責之主觀要件。所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負過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並應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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