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212|回復: 3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後,遲延責任即溯免除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10-11 15:42: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原告雖主張被告拒絕交付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產權證件及拒
    絕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阻礙原告以系爭土地辦理貸款,乃
    以不正當方法阻止被告交地之條件即「原告貸款核發並給付
    第二期款」成就,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上開被告交地
    條件至遲於104年3月25日(即系爭契約第2條第4款所約定交
    付尾款即第二期款之期限)即視為已成就,而被告於前案第
    二審法院106年2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始當庭主張就交付土地
    部分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故被告自104年3月25日起至106年2
    月14日止仍應負遲延交付系爭土地責任云云。惟姑且不論原
    告上開主張被告自104年3月25日起即負遲延交地責任之主張
    是否可採,然縱使可採,但被告既已於106年2月15日就交付
    系爭土地部分合法提出同時履行抗辯,則依前揭說明,被告
    之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是原告主張被告自104年3月25日起
    至106年2月14日止仍負有遲延交付系爭土地責任云云,即非
    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1-23 19:16:4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3 19:2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810 號民事判決

又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亦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可免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債務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未行使其抗辯權前,固可發生遲延責任,然於其合法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其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甲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時,應溯及免除甲之遲延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1-23 19:24:03 | 只看該作者
又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可免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債務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未行使其抗辯權前,固可發生遲延責任,然於其合法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其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甲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時,應溯及免除甲之遲延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雙方如有一批不履行給付,對於全部之給付即成為債務一部不履行之關係,就每期相對立之給付間,應認為有履行上之牽連關係,自得以前期之對待給付未經履行為理由,而拒絕本期或次期之給付。亦即出賣人得以買受人未清償前期之價金為由,於買受人為請求時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3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3-6-22 21:34:4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22 22:0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先進公司固抗辯鄭正鈐未給付尾款,先進公司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同時履行抗辯,不生給付遲延之情形,鄭正鈐未合法解除契約等語。然按雙務契約當事人之請求權係互相獨立,僅其實現因他方當事人行使抗辯權而互相發生牽連而已。雙方當事人均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縱一方當事人未依債務本旨提出自己之給付,係就自己所負債務,應否負給付遲延責任之問題,仍非不得催告他方履行所負之債務,他方在未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能免責(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2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先進公司於鄭正鈐寄發④存證信函及起訴狀前,先進公司寄發之②、③存證信函及其間所發之函文或通知(附表二編號5、9、10、13、16、17),均係表示要協商土地後續處理或土地買回事宜,並未要求請鄭正鈐給付價金、履行契約,亦未表示因鄭正鈐未給付價金先進公司欲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迄鄭正鈐本件起訴、定期催告並解除契約後,先進公司始為同時履行之抗辯,依前述說明,先進公司未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是先進公司抗辯鄭正鈐未給付尾款,其不生給付遲延,鄭正鈐解除契約不合法云云,並無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22:00 , Processed in 0.02016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