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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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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提案:每年營收6%的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行使分配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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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4-7 12:44: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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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7 13:2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501號  (下三同)


被上訴人公司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召開110 年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做成如議事錄所載「決議第四、討論議決事項:㈠【董事會提案一】:「制定經營團隊獎勵辦法。每年營收6 %的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行使分配。」決議(下稱系爭授權分配決議)。


j:  
查原證1即系爭股東會議事錄─柒、會議內容……四、討論議決事項:(一)【董事會提案一】:「制定經營團隊獎勵辦法。每年營收6%的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行使分配。」,說明欄記載:「公司業務日漸繁重,相應的工作內容加重,……,擬增加董事長之酬勞及給予經營者績效。」等語。而在討論過程,張育豐委派之代理人雖表示:「不同意,認為有公司法第196條自肥條款疑慮,分紅應訂於公司章程內。」等語。惟參諸經濟部93年3月8日經商字第09302030870  號函略以:「公司章程經股東會決議,訂明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議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於法尚無不可。至其支給是否超過同業標準,係屬具體個案認定...」;且經濟部第 00000000000 號依監察院 106  年 8  月 17 日院台財字第 1062230425 號函研商該函釋之妥適性後,僅補充函釋公司可於章程中增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報酬之總額、上限、一定比例等明確授權之範圍,參以系爭議事錄所載系爭決議事項表決通過後,附註事項僅記載:「公司法第178條規定,……,本條規定須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始不得加入表決,然本議案僅將過往長年慣例明文化,並無所謂有害於公司利益可言。」等語 (參見原審卷第27、29頁) 。是系爭決議事項之提案目的擬由股東會決議後授權董事會於公司每年營收6%範圍內行使分配,尚不涉侵奪公司法第196條之股東固有權,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在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經本院闡明後表示:沒有主張違反公司法第196條等語(本院卷第111頁)。是本院應審酌者仍限於上訴人以系爭決議事項是否為董事長陳申甫自身利益之表決事項,陳申甫應廻避表決而未廻避,違反公司法第178條規定(先位之訴請求撤銷決議),以及該授權分配決議事項是否與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違(備位請求確認系爭授權分配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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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4-7 12:45:30 | 只看該作者
第 196 條  (股東固有權)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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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4-7 12:51:40 | 只看該作者
觀諸原證1即系爭股東會議事錄─柒、會議內容,其中劉達朋委派代理人在討論過程表示:「不同意…,依公司法第178條,因董事長為關係人,應廻避投票;台積電最高僅訂到5%,為何會訂到6%,……。」等語;劉柏駿稱:「依過往慣例,長久以來都是訂6%,如何分配是董事長自行決定,但是欠缺內容及標準,……。」等語;而訴外人黃灝珊稱:「關於訂定營業收入6%部分,先前經營者分配紅利時,及比例均有3位股東同意,先前已由會計師全部檢查過帳務資料...。」等語,足見系爭決議事項經詳為討論,且依提案內容,公司有權決定該「每年營收6%」應如何分配者為董事會,並非陳申甫個人,又依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 ,被上訴人公司董事共有3人(參見本院卷第164頁),依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亦即董事會決議為合議制及多數決,尚非董事長個人得以專擅,系爭決議事項之作成,在客觀上並未使陳申甫個人取得對公司之新權利或免除對公司應負之義務,且系爭決議作成後落實執行之時程應為111年1月1日以後,且該「每年營收6%」之數額尚屬抽象,必須俟被上訴人公司年度財務報表製作完成及董、監事審核通過確認後,方能確定其具體數額,自無法因系爭決議事項通過後即使陳申甫對公司之權利義務發生具體變動,並發生有害於公司利益情事之可能。舉例言之,倘被上訴人公司今年度營收數額較去年增加,該「營收6%」數額必然亦較去年增加,陳申甫及其經營團隊之報酬或績效獎金之數額自然會增加,但公司今年度營收數額倘發生虧損而較去年減少,該「營收6%」數額必然較去年減少,陳申甫及其經營團隊可能取得之報酬或績效獎金數額必較去年減少,故上訴人3人主張系爭決議事項通過後,會增加公司支出,影響股東權益,及屬於「自肥條款」云云,無異係被上訴人公司每年營收均較前1年度成長而連年盈餘增加為立論基礎,而未考慮倘因大環境景氣不佳、同業競爭過於激烈,而發生營收減少及虧損情事之可能性,要為本院所不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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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4-7 12:52: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7 12:54 編輯
劉作時律師: 營收6%當作紅利,會不會太多了一點。且營收不會有虧損,法官似乎在該判決書語意不明。

本判決前面所提的決議內容:

被上訴人公司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召開110 年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做成如議事錄所載「決議第四、討論議決事項:㈠【董事會提案一】:「制定經營團隊獎勵辦法。每年營收6 %的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行使分配。」決議(下稱系爭授權分配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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