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659|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善意父母原則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4-4 11:41: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4 12:0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家抗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下二同)


查,抗告人於108年10月18日雖未經相對人同意,自兩造泰國居住地曼谷攜丙童來台(見前審卷二第185、347頁、前審卷三第39、41頁),然依兩造往來訊息內容及相對人匯款紀錄(見前審卷二第21-31、97-107、115-185、191-215、227、261-269、285-355頁、前審卷三第31-41頁),可知兩造於居住泰國期間,其家庭分工乃抗告人負責管理家務、照顧丙童,相對人則外出工作為家庭經濟主要來源,且由其掌控家用及抗告人花費額度,抗告人不滿相對人逐漸減少家用及縮緊花費,兩造因言語對立,終至發生肢體衝突,相對人於此期間(108年4月10日)曾取走抗告人信用卡、護照、手機等物品,及於同年9月7日酒後返家時,試圖闖入丙童房門、大聲吼叫其開門,致丙童受到驚嚇、哭泣等行為,有原法院108年度家護字第39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卷可參(見原法院卷三第29-51頁)。又抗告人於108年10月17日,要求相對人為其支付返臺機票費用,遭相對人拒絕,丙童得知無法與抗告人返臺,整夜感到難過及哭泣,抗告人係不忍丙童因與其分離而痛苦,慮及與相對人衝突未能消解,始未經相對人同意,將丙童帶回臺灣,然抗告人有告知會按計劃返回曼谷,亦已購買返回曼谷電子機票,相對人仍不同意等情,亦有訊息截圖、機票可參(見前審卷一第121、131-132頁、前審卷三第41頁),相對人就上開兩造往來訊息內容及機票之真正,均不爭執(見前審卷一第453頁、前審卷四第83頁),堪認抗告人於108年10月18日,雖未經相對人同意將丙童帶回臺灣,然非基於拐帶或不法移置、留置丙童之意所為,無從推認其係以不當爭取行為,獲得與子女共同相處之機會,自難遽謂其違反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之「善意父母原則」。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4-4 11:42:37 | 只看該作者
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2-4-4 11:59:01 | 只看該作者
按有鑑於父母親在親權酌定事件中,往往扮演互相爭奪之角色,因此有時會以不當之爭取行為(例如:訴訟前或訴訟中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等行為),獲得與子女共同相處之機會,以符合所謂繼續性原則,故增列第1項第6款規定,供法院審酌評估父母何方較為善意,以作為親權所屬判斷依據,此觀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立法意旨即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1:08 , Processed in 0.02094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