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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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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又再追加原審拿到的請求權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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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2-16 07:19: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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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台南 109 上更一27


次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在原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79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9萬3,481元本息(見原審卷第102、119頁),嗣於前審不再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為請求,僅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為請求(見本院前審卷第270、273頁),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被上訴人於本院乃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之規定為請求(見本院卷第70頁),經核其追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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