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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E 109重996
本件系爭契約第9條A款及第6條D款並非各自獨立之違約金請求依據,且應綜合條款內容認定,原告系爭會磅並未抽查2車,系爭契約並未約定如僅抽查1車,得以原告所主張對原告最為不利之另一車為「滿載」狀態為假設方式計算(本院卷第252頁),是本件尚難合致系爭契約第6條所約定「數量不足」之認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即無理由。又本件原告請求違約金既無理由,固無庸審究是否有酌減之必要,然本件系爭抽磅短少之預拌混凝土市價約為3,865.89元,原告以自行解讀之系爭契約文字,以如附表一、二之計算方式,竟計算出高達8,130萬3,459元之違約金,再主張抵銷本應給付被告之貨款982萬2,960元,據以提出本件金額之請求,顯然高達逾2萬倍數額違約金之譜。就高額違約金之合理性,更以該次系爭抽驗短少之比例,自行估算所有數量總額之短少量,據以計算延長工時、管理成本、供貨短少之損害達數千萬元(本院卷第254至258頁),實有違誠信原則、不符比例原則而難認公允。又原告聲請至現場勘驗混凝土裝載之過程,然本院認定原告請求無據,已如前述,原告上開勘驗請求之證據調查方法,亦無法佐證原告之請求,顯無勘驗之必要,均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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