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40|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法第218條之1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9-30 18:51: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30 18:57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金字第13號   (下二同)



再按民法第218條之1第1項係規定,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是賠償權利人對第三人倘無上開權利存在,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賠償義務人亦不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264條為同時履行之抗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6號判決亦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9-30 18:52:12 | 只看該作者
可知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之標的,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並不包含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物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9-30 18:53:07 | 只看該作者
而查,原告係受被告詐欺始支付如附表二「高院刑事判決認定受害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向被告購買已不具有市場交易價值之台通公司股票,業如前述,可知原告並未對第三人有何請求權,僅對被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故無前揭規定之適用。更何況被告請求讓與之標的係原告所購買之台通公司股票,顯非民法第218條之1第1項所定之「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是被告所辯,應有誤會,並不足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3:02 , Processed in 0.01914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