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3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公司年終獎金發放的要件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9-8 08:45: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8 09:0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833 號民事判決

按所謂年終獎金,係指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所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動基準法第29條定有明文。經查,楷洋公司於107年1月3日核准設立,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見原審卷49頁),而林修禾等2人自承系爭員工獎金於107年10月17日發放,斯時楷洋公司成立尚未滿1年,無從結算當年度獲利狀況或有無虧損,附表編號4款項係林修禾等2人各20個月薪資及訴外人何俊鴻12個月薪資計算之年終獎金等語(見本院卷一59、61頁)。則林修禾明知楷洋公司設立未滿1年,且於楷洋公司年度獲利狀況或虧損不明,復尚未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之情形下,自不應發放年終獎金,以遵守董事忠實執行業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次按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公司法第222條定有明文。高晨欣為楷洋公司之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職員,自無權受領系爭員工獎金,再何俊鴻非楷洋公司員工,有楷洋公司之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計算清單可佐(見原審卷265頁),林修禾無故發放系爭員工獎金予何俊鴻,亦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是以林修禾不知悉楷洋公司是否有獲利,逕自發放系爭員工獎金,其中包含不得兼任員工之監察人高晨欣及非員工之人,顯有背於董事忠實執行業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楷洋公司受有損害,自應負賠償之責。而高晨欣身為楷洋公司監察人,怠忽職務而未制止林修禾之違法行為,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8:19 , Processed in 0.01812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