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00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執票人rer基礎原因

[複製鏈接]

546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9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3-21 12:12: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21 12:1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811號
又本票雖為無因證券,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    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如發票人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    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    事實,負舉證責任。系爭80萬元本票係被告簽發交付予原告    ,本票上記載發票人為被告,受款人為原告,則兩造為系爭    80萬元本票之直接前後手,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得提出原    因關係之抗辯。原告主張兩造間為借貸關係,自應就此負舉    證之責。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    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    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5 02:54 , Processed in 0.02053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