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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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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效力不及於判決也無形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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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1 13:1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另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從而在調解或訴訟上和解分割共有不動產者,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非經辦妥分割登記,不生喪失共有權,及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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