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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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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契約仍可定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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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28 08:42: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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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8 08:55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33 號民事判決


按出租人非有土地法第100條所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惟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非禁止房屋租賃契約之附有解除
    條件或定有租賃期限,亦不排除民法所定解除條件成就或租
    賃期限屆滿之效果(司法院院解字第3489號參照)。查兩造
    間就系爭房屋所訂系爭租約於107年8月14日租期屆滿後,因
    原告就被告繼續使用系爭房屋未為反對之意,視為兩造以不
    定期限繼續契約,已如上述。而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51條
    規定更新後,僅發生期限變更之效果,其餘內容(如租金及
    其他條件),並未隨同變更(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973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兩造以系爭租約所訂約款自仍具拘束
    力,被告抗辯原告不得再依系爭租約主張云云,並不可採。
    又兩造於系爭租約第7條第6款約定:「本租經為政府或私辦
    重劃,乙方(即被告)須配合其政策,不得抗拒,搬遷費由
    乙方領取」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顯約定以因土地重劃
    而須拆除系爭房屋,作為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終止之解除條件
    ,於條件成就時,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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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5-28 08:43:21 | 只看該作者
被告抗辯兩
    造無以此約款約定終止契約之解除條件云云,不足採信。又
    系爭房屋坐落土地因辦理重劃,經臺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
    區重劃會於109年4月14日以新興自劃字第109077號函知兩造
    :「一、台端等所有坐落臺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土地
    改良物因辦理重劃而須拆遷(清除),依法應予補償。二、
    本會前於108年11月12日新興自劃字第108128號函通知台端
    等辦理補償費領取,迄今未見辦理。本重劃區重劃工程目前
    已開始施工,為使作業順利進行,敬請台端等於109年5月15
    日前聯繫本會辦理補償費領取事宜」等語,有該重劃會函文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足見系爭房屋於108年11月
    12日已發生因坐落土地重劃而須拆除之事由,是系爭房屋租
    賃契約終止之解除條件已成就,兩造間就系爭房屋之租賃關
    係應於108年11月12日當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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