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99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委任結束就無從再行終止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26 17:12: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6 17:2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280 號民事判決


按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終止委任契約,其目的在於終止因委任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使委任契約之效力,向將來消滅。故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已完畢,自不得再為終止。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尚未完成委任事務,其已於106年7月18日由林宏憲通知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委任契約,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投資款返還予上訴人等語。然系爭委任契約之委任事務僅為被上訴人將上訴人所交付系爭支票轉交予消創公司,使上訴人成為消創公司股東,而系爭支票於105年3月21日存入消創公司中國信託承德分行帳戶,上訴人已成為消創公司股東,並由林宏憲代表上訴人參與消創公司股東會及收受股東會決議通知,被上訴人就系爭委任契約應處理之委任事務已履行完畢,業如前述,則上訴人自無從再於106年7月18日終止系爭委任契約。


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尚未完成委任事務,其已於106年7月18日由林宏憲通知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委任契約,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投資款返還予上訴人等語。然系爭委任契約之委任事務僅為被上訴人將上訴人所交付系爭支票轉交予消創公司,使上訴人成為消創公司股東,而系爭支票於105年3月21日存入消創公司中國信託承德分行帳戶,上訴人已成為消創公司股東,並由林宏憲代表上訴人參與消創公司股東會及收受股東會決議通知,被上訴人就系爭委任契約應處理之委任事務已履行完畢,業如前述,則上訴人自無從再於106年7月18日終止系爭委任契約。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5-26 17:13:15 | 只看該作者
此外,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規定,於契約終止之情形,並不在準用之列,上訴人依民法第263條規定準用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投資款,核屬無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7:12 , Processed in 0.02072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