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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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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原告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3款、民法第511條規定及系爭採購合約第7條第7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之約定,請求反訴被告賠償終止系爭採購合約,因庫存無法去化所生之損害美金17萬6,939.9元(即①材料庫存計美金2萬7,563.9元、②半成品庫存計美金7萬9,356元、③成品庫存計美金7萬20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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