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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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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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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475 號民事判決


按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又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取證、認事並不違背法令及經驗
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或認定不當
,以為上訴理由。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
證,合法認定陳貞岑係經上訴人授權代理其對外採購事宜,兩造
就系爭買賣之標的及價金已達成合意,而成立買賣契約,不因上
訴人未補具訂購單致受影響。被上訴人已依約交付系爭料件,自
得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價金本息,而以上揭理由
為上訴人敗訴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背。上訴論旨,猶就原審採
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
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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