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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一直不斷再議之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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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 07:5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更一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


審酌上訴人及吳淑君前因本件爭執,經被上訴人提起刑事背信等告訴,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被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發回續行偵查,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被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高檢署發回續行偵查,復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被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再經高檢署駁回再議確定,被上訴人仍不服,又聲請交付審判,而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觀卷附原審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所載可明(見原審㈠卷第147至151頁)等情,足徵兩造對於本件糾紛爭執已久,甚為激烈。衡之情理,雙方所為利己及不利他方之陳述,可靠性本屬薄弱,倘無佐證,當不能遽採。以故,上訴人、吳淑君之上開陳述,既無佐證,自難憑以對被上訴人為不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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