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75|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年終獎金的舉證責任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3-2 21:35: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2 21:37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38 號民事判決


j3: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備忘錄第9 點記載「至2017年9月
底止徐志宏的業績毛利累積為32,849,902元。在不影響公司的權
益原則下,將依公司盈餘提撥分派給徐政宏先生2017年之年終獎
金及效率獎金…」,第10點記載「雙方合意,徐政宏先生所保管
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海外帳戶結餘款(需附關閉海外帳戶詳細
明細)與徐政宏先生之離職所得相互沖抵,其不足金額計新台幣
1,015,021 元,悉由徐政宏先生2017年之年終獎金扣除,雙方不
得異議」等語,兩造似約定徐政宏應返還之海外帳戶結餘款 950
萬元,與徐政宏離職所得相抵銷,不足之金額即950萬元與848萬
4,979元之差額101萬5,021元,再由徐政宏106年之年終獎金扣除
,徐政宏得否領取106年度年終獎金,則依系爭備忘錄第9點約定
。果爾,就徐政宏得與應返還海外帳戶結餘款抵銷之106 年年終
獎金之存否及其數額,仍有未明,應由徐政宏就此利己事實負舉
證責任。原審未查明徐政宏得領取106 年年終獎金金額是否超逾
101萬5,021元,並妥適為舉證責任之分配,遽認此差額已因扣抵
而消滅,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
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3-2 21:36:45 | 只看該作者
j2:

兩造不爭執徐政宏保管系爭海
外帳戶結餘款包括原由徐肇惠保管、嗣移交徐政宏之34萬 1,051
元,徐政宏就包括前揭34萬1,051 元在內之系爭海外帳戶結餘款
與上訴人成立和解,上訴人不得就和解前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或
否認附表二編號2、5(原判決誤載為 4)所示未休假獎金、國內
外差旅費,其復未舉證證明徐政宏106年年終獎金低於101萬5,02
1 元,
難認被上訴人尚有受委任處理事務所收取之金錢未返還,
或致上訴人之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23:07 , Processed in 0.02657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