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5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家事事件的自認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18 22:51: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8 22:52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851 號民事判決


⒈按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
  ,如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者,法院審理
  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
  權調查證據,且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家事事件法第10條定有明文。乃因身分關係存否訴訟判決具
  對世效,有統一確認必要,參諸家事事件法第10條立法意旨,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依職權為事實之認定以符真實。

⒉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時,對於被上訴人所主張兩造自104 年
  初開始分居乙節,既已否認,其雖於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期
  日時,對於法官詢問兩造最後同住環河北路(即三重住所)在
  何時之問題,乃陳稱「應該是105 年間就是他的戶籍地戶長辭
  退時」,然上訴人此一陳述,是否與被上訴人主張分居之事實
  相符?抑或係於自認附有限制?得否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
  第 1項規定認已發生自認之效力?就此原審疏未依家事事件法
  前揭規定探究該自認是否與真實相符,逕依該自認為事實之認
  定,於法尚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
  非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22:59 , Processed in 0.02296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