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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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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條及247條不是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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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12 14:38: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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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12 14:5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重上字第 241 號民事判決


均係為免系爭
    應有部分再遭保全處分所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
    效。爰依民法第242條前段、第113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
    贅引性質上非屬請求權基礎之民法第87條第1項、民事訴訟
    法第2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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