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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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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積極型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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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7-5 14:48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金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原告投資購買本件系爭商品前,被告呂昀諠、林芸、李威震
    等銀行專員業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
    專業投資人之條件,已於103年11月5日為原告製作風險屬性
    評估問卷,原告之風險屬性為C5積極型客戶,有該客戶風險
    屬性評估問卷可參,是原告就其投資申購系爭商品符合其風
    險屬性,且相關客戶風險屬性問卷之建機、覆核亦經證人鄧
    雅文之證述確由原告填寫評估並經簽名、蓋章等語,故被告
    銀行與原告確認上述文件內容後,就原告資產配置與風險承
    受度為綜合考量,評估原告投資屬性,並評估結果推介適合
    商品予原告,尚難認被告銀行及被告呂昀諠、林芸、李威震
    等有何未履行債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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