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5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更嫌疏略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22 20:31: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2 20:41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52 號民事判決


末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
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
所明定。是以合夥組織,如具備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者,有當事人
能力,得以合夥名義為當事人,而以其代表人為法定代理人。本
件上訴人起訴時,係以兒記小舖為當事人,並以洪詩琇為其法定
代理人,原審逕以「洪詩琇即兒記小舖」為當事人,對之為裁判
,似認兒記小舖未具備當事人能力;惟兒記小舖為合夥組織,有
商業登記抄本可稽(見原審卷第68頁),原審未查明兒記小舖是
否具備非法人團體之要件,率以「洪詩琇即兒記小舖」為當事人
更嫌疏略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21:04 , Processed in 0.02137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