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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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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決理由中仍有寫入要限期補足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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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46 號民事判決




又期貨交易是利用   槓桿原理進行高風險、高利潤的保證金交易。高槓桿之特性,   可以期貨交易之獲利放大,同時也可能造損失倍增,為控制風   險,遂有隨時計算保證金是否足夠之規定,此為期貨交易之特   性。如果一經洗價(結算)後發現保證金不足,交易人必須於   期貨商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否則期貨商有權結清交易人   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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