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21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清償原債權種類之順序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2-9 15:23: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1145 號民事判決



再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
      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另按對於一人
      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
      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
      應抵充之債務;又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
      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民法第321 條、第323 條亦有明文。至於違約金之性質
      則與利息不同,民法既無違約金儘先抵充之規定,其抵充
      之順序,應在原本之後(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90 號
      判決要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23:41 , Processed in 0.02014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