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212|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投資失利的責任仍應受責任範圍因果關係規範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11 10:44: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060號



被告的話:

退萬步言,縱認原告所受之損害與不法行為間具備責任        因果關係,原告亦未舉證說明損害與不法行為間之損害        因果關係。按關於侵權行為法上之因果關係,學者王澤        鑑於其所著「侵權行為法」一書,曾作如下闡釋:「責        任成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的區辨,可供認識        二者的體系地位及功能。責任成立因果關係屬構成要件        (Tatbestand),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尚須受違法性及        有責性(故意或過失)要件的規範…」、「至於責任範        圍果關係,則屬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問題,與加害人的過        失無關,因其具有合理限界加害人賠償責任的重要機能        ,涉及法律上的價值判斷,而為學說與實務爭論的重點        。」文中並輔以司法院院字第1662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6        年台上字第158 號、56年台上字第3080號判決資為佐證        。因此,縱認被告花旗銀行與張心潔應對原告所受之損        害負責,原告仍應舉證說明具體何次交易之損害應由被        告等負責,不能攏統地謂西元2011年4 月至11月間所有        投資失利之損害皆可歸責於被告花旗銀行與張心潔。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7-16 12:24:3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7-16 12:46 編輯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勞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d:
侵權行為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之行為與被害人之
    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此因果關係有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及
    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分,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屬侵權行為構
    成要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80號判決)。

關於侵權行為法上之因果關係,前大法官王澤鑑教授分為二
    種,一為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一為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
    所謂「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指可歸責的行為與權利受損害
    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指權利受侵
    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亦即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屬構
    成要件,所欲斷定的是「權利」受侵害是否因其原因事實(
    加害行為)而發生,因權利被侵害而發生的損害,應否予以
    賠償,係屬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所欲
    認定的不是「損害」與「其原因事實」(加害行為)的因果
    關係,而是「損害」與「權利受侵害」間的因果關係,易言
    之,即因權利受侵害而生之損害,何者應歸由加害人負賠償
    責任的問題,乃屬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問題(詳見王澤鑑,侵
    權行為法第一冊第214頁至216頁可供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2:42 , Processed in 0.02283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